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的成功缓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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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95b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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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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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市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涉嫌犯单位行贿罪,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市某公司期间......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市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涉嫌犯单位行贿罪,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市某公司期间,为在承接上海市浦东新区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指导中心的药械采购业务中谋取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时任指导中心主任的盛某某行贿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辩护思路
1、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朱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朱某某此次涉案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已被羁押了较长时间,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市某生害虫防制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朱某某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单位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朱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6年9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找其谈话时,就主动供述了上述行贿事实;并在次日,接检察机关通知协助调查,在协助调查期间,亦如实供述了上述行贿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朱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以前无犯罪前科,且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故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危害不大。
三、被告人朱某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朱某某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1、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朱某某有悔罪表现。
在辩护人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朱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愿认罪情节,且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悔罪表现良好。故,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对被告人朱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系自愿认罪,且是初犯,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