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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肇致死判缓刑 法律亦有温情
来源: | 作者:pro95ba75 | 发布时间: 2020-05-12 | 1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沪A×××××小型普通客车从平阳县海西镇北山村停车场驶往城新线公路,因操作不当,车辆撞毁路边水泥墩护栏并翻滚下山崖,造成车上后排乘员刘某、郑某(分别系被告人郑某妻子和女儿)死亡,被告人郑某及副驾驶座乘员孔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鉴定,刘某、郑某为遭受交通事故损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检察院以郑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重点

经过阅卷、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发现本案事故的结果虽然特别严重,但其特殊性在于伤亡者系肇事者同车的亲友,遂从事故发生原因、死/伤者的特殊身份、肇事者身份的多重性及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多方面重点进行了辩护。

1、本次事故是多种因素叠加造成的。首先,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疏忽与过错。被害人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且与被告人闲谈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其次,事故发生地点紧挨山崖,道路险峻、曲折、狭窄,本就属于事故多发地带;再次,事故发生于午时,阳光直射造成被告人视线不好,导致被告人未能及时掌握路况;最后,被告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2、肇事者身份的多重性。本案中,郑某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3、量刑情节。首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再次,由于死/伤者身份的特殊性,被害人的近亲属均明确表示对被告人进行谅解;最后,被告人郑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和偶犯,应当从宽处罚。

审理过程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伤者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孔某及被害人刘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卫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孔某、许某、苏某1证言,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二名被害人系被告人郑某的亲属,且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评析
交通肇事致亲属死亡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情况,由于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处理必然会带来情理与法理的碰撞。本案中,法院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判处郑某缓刑,不仅做到了惩罚犯罪不枉不纵,化解矛盾宽严相济,更切实维护了家庭和睦稳定,修复了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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